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451號
TCDV,111,勞補,451,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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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陳麗娟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小林煎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聲明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7
9元(含資遣費97,379元及扣減工資4,80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1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部分應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40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
。另聲明二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
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
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
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
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是以,
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70元
(計算式:1,110元-740元+3,000元=3,37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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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林煎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