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1年度,69號
TCDV,111,勞簡,69,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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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蔡裕義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潭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9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另提出111年9月30日民事聲請再
開辯論狀(下稱前開聲請狀),惟前開聲請狀所載聲明請求
內容,核與原告先前聲明請求內容不同,原告應於5日內提
出完整「訴之聲明」之民事辯論意旨狀(請附繕本一份)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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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潭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