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86號
TCDV,111,勞小,86,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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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86號
原 告 畢鞍華
被 告 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發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50元;嗣於民國111 年8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 ,350元(見本院卷第63頁)。原告起訴後,雖變更請求項目之 金額,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照前揭規定,應予 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1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除約定月薪 為28,000元外,另因原告製作4支抖音影片,協助被告推廣 公司產品,被告亦承諾給予原告2,000元之津貼。詎原告於1 11年3月4日離職後,被告卻積欠原告2、3月之薪資共7,016 元及上述津貼2,000元,且未足額為原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 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致原告受有勞工退休金差額之損害33 4元等語,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50 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陳述略以:前與訴 外人陳鼎祥分租辦公室,原告為陳鼎祥之私人助理,並未於 被告任職,亦非被告聘請之職員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 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次按勞工保 險之登記投保單位,是否即是私法上勞動契約之雇主,應視 投保單位是否與被保險人間有人格上、經濟上之從屬性,及 是否納入雇主之生產組織體系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且親自履行而不得使用代理人,如未具備上述特徵,即非有 勞雇關係,而非以勞保、健保之投保單位為認定依據,蓋國 人為取得勞保、健保資格,常有掛名投保之情形,而非實際 上有僱傭關係存在。是原告主張受僱於被告、離職後薪資未 完全受償及受有勞工退休金差額損害云云,既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就此應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原告雖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見本 院卷第23頁),主張被告為原告投保勞工保險,自為原告之 雇主云云,然於本院111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程序中陳稱:被 告法定代理人陳發勤未曾指派工作予伊,伊上下班亦未曾打 卡,且無相關出勤紀錄可稽等語,已難認其與被告有人格上 從屬及被納入被告公司之生產體系之中;又原告自承所提之 薪資匯款紀錄(見本院卷第19頁),為陳鼎祥以個人名義匯款 (見本院卷第64頁),益證明兩造無經濟上之從屬性。是兩造 間既無前述之從屬關係存在,此即證明兩造間並無僱傭關係 存在。從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有僱傭關係,並請求薪資、 津貼及賠償原告受有之勞工退休金差額損害云云,自屬無據 。
四、準此,本件原告依上述兩造間勞動契約、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350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 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 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原告提 起本件訴訟,既經本院准許,爰確定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為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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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億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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