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1年度,116號
TCDV,111,勞小,116,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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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16號
原 告 陳凱翔
被 告 吳宥緯大月小廚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零伍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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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