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126號
TCDV,111,勞執,126,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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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秀華
代 理 人 林靖芸
相 對 人 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下同)111年9月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90H762)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萬3,913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 於111年9月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於111年9月8日前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2090H762)1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 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給付義務,且相對人屆期未履行。 聲請人據此就相對人未給付之6萬3,913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附表:




編號 項目 金額 1 6月工資 12,641元 2 7月工資 29,702元 3 資遣費 12,487元 4 預告工資 9,083元 總額 63,9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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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