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劉彥佑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郭柔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1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247萬9,98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32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