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290號
TCDV,110,訴,3290,202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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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90號
上 訴 人 陳澄鋒
送達代收人 劉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壬貴等13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
329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上訴人不爭執之本院110年11月29日補費
裁定記載,上訴聲明第1項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下同)4,500元,上訴聲明第2項為財產權訴訟,該項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以上2
項聲明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13,42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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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