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宜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4,6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