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79號
上 訴 人 鎮清宮
法定代理人 楊紹森
被 上訴人 翁兆瑋
陳樹金
翁火墉
李品宥
詹德燦
張素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
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