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00號
TCDV,110,訴,1700,202210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項淑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幸娟因110年度訴字第1700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3,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