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01號
TCDV,110,訴,1401,2022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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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邦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曉萱吳淑芬間110年度訴字第140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未表明上訴聲明,是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爰依上訴人原起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因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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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佛仕特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