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見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賢良
訴訟代理人 楊士榤
徐彥
被上訴人 保羅密斯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緁戎
訴訟代理人 劉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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