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61號
TCDV,110,勞訴,161,202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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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楊福壽


被上訴人 環中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1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1條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581元
,經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裁判費27,5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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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中路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