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26號
TCDV,108,家繼訴,126,202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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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洪敏芳

洪敏珊

張柏鋐

林秉儒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林素香
張毓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被 告 張毓昇
張毓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張慧冠

張慧暖
張毓鐽
張慧玲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慧茹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被 告 洪泊岳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毅傑
被 告 張培鑫
張堃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秀治
被 告 鍾承喆(張阿貞之承受訴訟人)

張阿秀
張桂美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簡嘉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移轉登記所有權事件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中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洪敏芳洪敏珊、張柏竤、林秉儒林俊吉5人 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請求就被繼承人張黃蔥之遺產為分割。 然經被告張毓鐽張慧玲張慧茹抗辯稱:本件被繼承人張 黃蔥名下土地,前經被繼承人張黃蔥贈與其4子,即本件被 告張培鑫張堃裕及訴外人張汝珪(已死亡)、張松男(已 死亡,繼承人為本件被告張毓鐽張慧玲張慧茹及本件原 告洪敏芳洪敏珊、洪泊岳、林俊吉林秉儒、張柏鋐)4 人,然該土地仍登記在被繼承人張黃蔥名下;而被告張慧玲張慧茹已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提起反訴,請求該件被告 移轉上開借名登記土地予訴外人張松男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案經本院以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審理中。因該件之 判決結果,將影響本件有關遺產範圍之認定,屬於本件之先 決問題,而該案尚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有該案卷宗併卷可 稽。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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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