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690號
TCDM,111,附民,1690,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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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90號
原 告 羅文鍵

被 告 謝進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謝進原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0月7日辯論終結,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68號刑事簡式 審判筆錄在卷可查,惟原告羅文鍵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 終結後之111年10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蓋 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憑,是 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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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