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66號
TCDM,111,附民,1566,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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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66號
原 告 吳怡蓉

被 告 汪道緯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違反個人資料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 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 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查被告於本院繫屬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 訴字第1709號),本院已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有本院上開案件刑事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告遲於上開 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9月27日始向本院遞狀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發 室收件之章在卷足憑,而本件刑事判決定於同年11月3日宣 判,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 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 首揭規定與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與 被告業已達成訴訟外和解,已不生日後訟累之虞,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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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