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534號
TCDM,111,附民,1534,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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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534號
原 告 陳雪媛
被 告 黃鈺琁
張若涵


洪家偉
林子珊
温承諭

李昀潔

范廷達
陳卉衫
曹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 年度易字第166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子珊温承諭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 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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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