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13號
TCDM,111,附民,1113,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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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13號
原 告 彭安

被 告 李偉銘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文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葉子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6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林修
平給付損害賠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不另移送民事庭。又被告
廖君豪部分,因其刑案部分並未到案,本院依法進行通緝中,是
以原告對被告廖君豪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
通緝到案後,另由本院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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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