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009號
TCDM,111,附民,1009,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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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09號
原 告 潘信孝
被 告 陳聖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18號、第98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聖霖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818號、第984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 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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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