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姚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1 年度執聲字第2471號、執字第1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潘姚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 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 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 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 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 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 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 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 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 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 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 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836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 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犯一般竊盜罪,經核俱屬侵害個人財 產法益之犯罪,犯罪日期在110年6月至10月之間、竊取財物 之時間點均在凌晨或晚間,均係趁四下無人之際,開啟未上 鎖車門行竊車內財物,仍屬隱蔽而不欲為他人查悉,且歷次 犯行所竊得之財物非鉅,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難與其他影響社 會治安及金融秩序之詐欺或吸金集團相比擬,倘以累加方式 定刑,顯失公平,是綜合其犯罪手段、態樣及動機均相似,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 時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 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 之類型,牽涉案件情節尚屬單純,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 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與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2日 110年7月11日 ①110年6月15日 ②110年6月25日(2 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39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59、60、6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589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28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9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2月7日(聲請附表誤載為110年10月20日) 110年12月29日(聲請附表誤載為110年7月27日) 111年2月1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589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28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9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794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71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1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8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08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