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富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
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富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富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 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7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