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鉦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鉦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鉦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681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