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舒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
聲付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舒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舒稘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 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