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202號
TCDM,111,聲,3202,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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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苡哲


具 保 人 魏麗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麗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魏麗娟因受刑人簡苡哲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 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5萬元,於民國109年5月1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 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 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前開所犯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原訴字第30號、109年度訴字第1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1月(共2罪)、3年10月(共2罪)、3年9月、3年8月、3 年7月(共6罪)、8月(共6罪)、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 度原上訴字第52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971號判決上訴駁回 ,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第189 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繼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 ,受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受刑人 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 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查無受刑人或具保 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故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 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 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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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