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196號
TCDM,111,聲,3196,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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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11569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熏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熏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 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 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 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與犯 罪日期,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 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林建熏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共2次) 有期徒刑3月(共2次) 有期徒刑2月(共2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5月20日 ②110年6月29日 ③110年7月7日 ④110年7月25日 ①110年7月27日 ②110年8月21日 110年8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391號、第28692號、第2874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81號、第3387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99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4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6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6日 111年4月12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5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77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343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3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0年9月15日 ②110年9月14日 ③110年6月15日 110年10月24日 110年5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第1440號、第2195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6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3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9號 111年度簡字第1267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中簡字第261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9號 111年度簡字第1267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度中簡字第261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6月9日 111年6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55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08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69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343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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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