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童斌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2300號、111年度執字第1058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方童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方童斌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 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 ,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 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 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 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而在數罪 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 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 ,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 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 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 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 ,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 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 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 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 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 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 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總和 (有期徒刑1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受 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其中3件係罪質相同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施用毒品犯罪,另1件為罪質不同之竊盜罪,犯罪時 間分為110年9月6日、110年10月15日、111年1月5日、110年 8月4日17時許至翌(5)日8時許止期間某時許,揆諸前開法 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 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法 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以 及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所表達:請宣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另請考量多為施用毒品案件,准以低度刑定之之書 面意見(見本院聲字卷第61頁),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受刑人方童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6日 110年10月15日 111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2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359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6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111段中簡字第87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461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6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8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3月28日 111年6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8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81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4日17時許至翌(5)日8時許止期間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8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586號(完畢日11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