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96號
聲明異議人 吳慶洲
受 刑 人 吳志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1年度執字第10005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家有高血壓等疾病,曾因大 腸氣室破裂住院20餘日,亦曾因主動脈剝離送醫急救,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執字第10005號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得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者, 僅限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三、經查,受刑人為成年人,聲明異議人吳慶洲亦非受刑人之法 定代理人或配偶,有渠等之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則聲明異議人既非前開法律規定得聲明異議之人 ,本件聲明異議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