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014號
TCDM,111,聲,3014,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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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仲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字第10360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20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仲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及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 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 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 責任非難程度。被告所犯數罪,均為竊盜或搶奪犯罪,犯罪 時間集中於111年4月間,數罪被害人均不同,關聯性甚低, 被告於短期間內犯數次竊盜或搶奪犯罪,過程亦多伴隨毀壞 門窗或飛車搶奪之暴力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非淺,數罪間 附表編號1、2分別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參考其定刑比例 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三、數罪併罰之案件,於審判中,現雖有科刑辯論之機制,惟尚 未判決被告有罪,亦未宣告其刑度前,關於定應執行刑之事 項,欲要求檢察官、被告或其辯護人為充分辯論,盡攻防之 能事,事實上有其困難。行為人所犯數罪,或因犯罪時間之 先後或因偵查、審判程序進行速度之不同,或部分犯罪經上 訴而於不同審級確定,致有二裁判以上,分別確定,合於數 罪併罰之要件,依刑法第53條、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有刑法第50條第 1 項但書之情形,執行中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聲請)。



依上開規定雖僅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2 項另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 項檢察官聲請之),惟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 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 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 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參照)。經查,本院 依前開裁定意旨,發函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部分表示 意見,於111年9月30日囑託監所送達受刑人,給予受刑人程 序保障,惟迄今受刑人均未有表示意見,自應依法逕予裁定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附表:受刑人鄭仲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搶奪等 竊盜 搶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1罪)、有期徒刑1年(共2罪)、有期徒刑8月(共4罪)、有期徒刑7月(1罪) 有期徒刑4月(1罪)、有期徒刑2月(1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04/14- 111/04(原聲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40)/24 111/04/21- 111/04/22 111/04/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0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70號 判決日期 111/07/15 111/07/15 111/07/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 第92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15 111/08/15 111/08/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67號(編號1定刑3年)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68號(編號2定刑5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60號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4/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10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70號 判決日期 111/07/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10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8/1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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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