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2950號
TCDM,111,聲,2950,202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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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愛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2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愛英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1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愛英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者,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受刑人張愛英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 竊盜之犯罪類型,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同,犯 罪期間在110年12月至111年3月間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又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考量 受刑人迄未回覆或具狀陳述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 書等在卷可參(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 庭裁定意旨);再斟酌受刑人之年齡、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 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 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經執行完畢,惟 因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 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



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 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 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 、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附表:受刑人張愛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1月18日 111年03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449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1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63號 111年度簡字第3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1月25日 110年12月09日 111年04月27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7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63號 111年度簡字第3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3月23日 111年06月09日 111年06月1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2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06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21號(羈押折抵45日) 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拘役100日,已執畢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1年01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8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07月12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6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7月2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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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