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197號
TCDM,111,簡附民,197,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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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呂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被 告 賴坤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金簡字第255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
字第139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許月馨
法 官陳盈睿
法 官陳怡君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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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