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1年度,18號
TCDM,111,智附民,18,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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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鍾有儀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被 告 同新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錦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全陞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
上列被告陳錦治王秀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智易字第3
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同新國際有限公司陳錦治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㈡被告全陞企業有限公司引用被告王秀如之答辯陳述,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㈢被告王秀如之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三「刑事附帶民事答 辯狀」所載。
三、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第4款所定 刑事案件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27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陳錦治王秀如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智易字第39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原告雖另主張被告 同新國際有限公司應與被告陳錦治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全 陞企業有限公司應與被告王秀如負連帶賠償責任,然依前開 規定,均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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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