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桀安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謝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貳拾伍日上午拾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 上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新冠病毒疫情所生重大影響,致使 本案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暨當事 人往返奔波勞費,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 爰延展本案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知訴訟關係 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