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080號
TCDM,111,易,2080,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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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2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家瑀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偵字第31099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
程序(原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96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 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刑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並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 成立,告訴人並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改行通常程序, 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1099號
  被   告 江家瑀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家瑀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晚間8時19分許,在臺中市烏日 區站區二路8號「高鐵臺中站」人工售票9號窗口,臨櫃向站 務員吳育豪購買高鐵北上車票時,因不滿吳育豪未事先告知 以信用卡刷卡購票享有優惠權益,心生不悅,竟當場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公眾得共見共聞之高鐵售票櫃 台前,公然以「操你媽」穢語辱罵吳育豪5次,致吳育豪名 譽受損。嗣經吳育豪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吳育豪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被告江家瑀於偵查中傳喚並未到庭,其於警詢時矢口否 認上情,辯稱:伊當時並無辱罵告訴人吳育豪之犯意,該詞 語只是口頭禪而已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 於警詢陳稱明確,復經證人何宜諺於警詢時證稱甚詳,並有 現場對話錄音譯文、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各1份在卷可參,是 被告辯稱伊僅係講口頭禪云云,顯與事實不符,亦與經驗法 則相違,不足採信。綜上,本件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江家瑀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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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