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698號
TCDM,111,易,1698,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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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銘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23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有關毀損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銘瑞(下稱被告)並非臺中市○○區○○ 路0段000○00號畢卡索白宮社區(下稱本案社區)之實際住 戶,於民國111年1月29日20時許,前往本案社區訪客,然在 本案社區1樓大廳遭社區保全黃建棟以非住戶為由拒絕幫被 告感應電梯磁扣,被告因而怒火中燒,竟先基於公然侮辱之 犯意,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本案社區1樓大廳先朝黃 建棟辱稱「幹你娘」「雞掰」等語,足以貶損黃建棟之人格 尊嚴及社會評價;後因黃建棟仍不願意協助感應電梯磁扣並 持個人手機錄影存證,被告另基於強制、縱使發生毀損物品 及傷害他人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先未經黃建 棟同意,徒手奪走黃建棟之手機,以此強暴方式妨害黃建棟 使用手機之權利,再徒手推擠黃建棟身體撞牆及陸續持本案 社區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即告訴人邱建瑋所管領之消毒液噴 霧器1個、壓克力夾板廣告立牌1個、萬年青盆栽1個,砸向 黃建棟,致黃建棟受有頭部挫傷、四肢擦挫傷之傷害,並損 壞前揭物品,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邱建瑋(被告所涉公然侮辱 罪、傷害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涉強制罪部 分,由本案另行審結)。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 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邱建瑋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1年10月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 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嘉隆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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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