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玥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
度聲沒字第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FENDI」商標之皮包各壹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 官於民國110年10月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637號為不起訴處分 ,並於110年11月12日確定在案,扣案仿冒「CHANEL」、「F ENDI」商標之皮包各1個,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 00146951號令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14日以院 臺經字第1050048185B號函公告,自同年月15日施行;其立 法理由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 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 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 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 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 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 刑法第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CHANEL」、「FENDI」 商標之皮包各1個,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卷附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 公司鑑定證明書得憑,堪認前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 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物品單獨宣
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