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129號
TCDM,111,單聲沒,129,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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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國豪


江善荷



黃正揚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2887號、第14137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876號、111年度執
聲字第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前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887號、第14137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2日確定,111年3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2、26至30所示之物(見緩字 第874卷第14-1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大型保字第4 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屬專科沒收之物 ;如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物,係被告等所有,且供本案犯 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 6條第4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 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 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 有明文。再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雖係賭博罪沒收之特別規定 ,然該項所指「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 賭賽輸贏的器具,例如各類的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



輪盤等,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法律問題 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廖國豪江善荷黃正揚等3人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1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2887 號、第1413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3月2日確定,111年3 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被 告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887號、第14 137號及110年度緩字第874號、第875號、第876號卷宗確認 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9至14、19、26至29所示之物,係供本 案賭博機房藉由網際網路連接賭博網站而下注、進行賭博所 用之物,經被告廖國豪江善荷黃正揚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明確(見偵字第12887號卷第14-15頁、第78-79頁、第138 -139頁、第244頁、第252頁、第264頁),揆諸上開說明, 上開扣案物雖均非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定「當場賭博之器具 」,惟該等物品均為本案機房公司所有,由本案機房承租人 即被告廖國豪所實質上管領,且供其等犯罪所用之物;另扣 案如附表編號7至8、15至18、20至25所示之物,亦屬於本案 機房,為被告廖國豪所管領而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再如附 表編號30所示被告廖國豪之手機,亦有經被告廖國豪用以聯 繫應徵本案賭博網站機房及以通訊軟體聯繫所用,爰均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 請人雖認如附表編號1至22、26至30所示之物均屬當場賭博 之器具,容有誤會,惟仍依法予以諭知沒收之結論尚無不同 ,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附表:(見緩字第874號卷第14-1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大型保字第43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主機 4台 2 電腦螢幕 8台 3 ASUS平板電腦(灰、白色各1台) 2台 4 智慧型手機(工作機) 40支 5 華為WIFI路由器 1台 6 U盾 22個 7 玉山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1張 8 便條紙 1包 9 電腦主機 1台 10 電腦螢幕 2台 11 USB隨身碟 1個 12 銀聯卡(含U盾、網銀帳密) 57組 13 銀聯卡(含網銀帳密) 38組 14 USB隨身碟 2個 15 操作筆記 1本 16 教戰守則 1本 17 路易十三進階考試試題 1張 18 手機(工作機) 2支 19 TP-LINK網路分享器(遠傳) 1台 20 人頭資料 33份 21 人頭在職證明 1本 22 存摺 4本 23 水電瓦斯帳單 1批 24 停車位租賃契約 1批 25 房屋租賃契約書 1批 26 SIM卡 1張 27 USB隨身碟 1個 28 電源線 1包 29 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30 OPPO手機(紅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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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