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972號
TCDM,111,單禁沒,972,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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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1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0、46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1721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警察局集集分局於民國110年11月11 日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 1年9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60、461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754公克、驗餘淨重0.1721公克 ,110年度安保字第1399號)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98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9 月8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 緝字第460、4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毒品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有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26日草療鑑字 第1101100400號鑑定書得憑。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是檢察官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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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