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615號
TCDM,111,單禁沒,615,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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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硯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
65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硯清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於 民國109年3月24日13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 號之都樂汽車旅館105房內查獲,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蘋果圖示白色包裝咖啡包13包(總毛重63. 44公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磚紅色錠劑1包(淨重8.8001 公克,驗餘淨重7.0726公克)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淡粉紅 色錠劑1包(淨重0.8788公克,驗餘淨重0.3474公克)均屬 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4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本案被告持有 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14748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417號 判決認為,被告前案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行 為,二者間具有高低度吸收關係,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本案 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前案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為前開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因而為不受理判決確定 ,嗣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50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刑事判決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至前開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110年度毒偵字第243號緩起 訴處分期間為110年4月16日至112年4月15日,迄今雖尚未屆 滿,該緩起訴處分尚不具實質確定力,惟考量現行法對施用 毒品之「病患性犯人」應先經一完整之醫療處置,協助施用 者戒除毒癮之刑事政策意旨,縱被告前開緩起訴處分遭撤銷 ,仍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前 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無遭起訴之可能,尚無證據可能滅 失而應予保存不宜沒收銷燬之虞。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 稱之第二、三、四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 於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15只,因其上所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視同毒品 之一部,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用罄之毒品既因鑑驗而 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備註 1 蘋果圖示白色包裝13包 (內含褐色粉末) 含外包裝袋13只,總毛重63.44公克,指定鑑驗1包(送驗數量3.9242公克、驗餘淨重1.835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小於百分之1),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607號、109年4月13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606號、110年12月29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162號驗書(見偵字第9633號卷第179頁、第175-177頁;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417號卷第71-73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字第9633號卷第53-5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9年度安保字第92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字第9633號卷第193頁)。   2 磚紅色錠劑1包 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8.8001公克、驗餘淨重7.0726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氧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3 淡粉紅色錠劑1包 含外包裝袋1只,送驗數量0.8788公克、驗餘淨重0.3474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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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