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易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志豪選任辯護人 張百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後再行移送併辦,本院未及審酌),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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