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1年度,49號
TCDM,111,原易,49,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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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志豪



選任辯護人 張百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
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後再
行移送併辦,本院未及審酌),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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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