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1年度,43號
TCDM,111,侵附民,43,202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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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許湘青
被 告 劉玫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 ,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玫柔所涉刑事案件,迄今仍未繫屬於本院 ,此有案件繫屬查詢資料1份附卷可佐。是以,本件刑事案 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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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