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張陳錦緞
被 告 張幼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90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幼梅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 交易字第908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 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