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365號
TCDM,111,中簡,2365,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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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沛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聲請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5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沛君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增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外,均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其要件,且須有惡害通 知,即足當之,是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 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 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 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且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 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即屬 相當,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僅以受禍 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是核被 告賴沛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爰審酌被告有竊盜案件經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其不思以理性解 決紛爭,因故對告訴人不滿,即傳送前揭恫嚇之訊息內容, 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殊非可取;惟念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暨被告為高中肄業,從事油漆業,家庭經濟 裝狀況小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附錄】
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5659號
  被   告 賴沛君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沛君因故對王瑜萱心生不滿,遂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凌晨0時41分許(報告書誤載為111年 6月29日上午12時41分),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語音功能對 王瑜萱恫稱:「...我跟妳講,我也知道妳家的地址,妳就 不要讓我找到,我找到的話絕對把妳開槍... 現在妳給林盃 接電話就對了...不然我跟你講林盃叫竹聯的過去處理妳... 」等語,致使王瑜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二、案經王瑜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沛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王瑜萱於警詢之指訴。
(三)證人即被告之妻徐樂家於警詢之證述。
(四)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該語音通話之聲音檔 錄影畫面及語音通話之錄音譯文等。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乃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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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