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2032號
TCDM,111,中簡,2032,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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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𡍼萬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324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𡍼萬春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𡍼萬春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三、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犯行時甫因所涉另案竊盜案件經查獲而帶 往上開警局辦公室,其自述因防身需用,即逕自在該辦公室 內再以前揭手段竊取本案財物,法治觀念實甚薄弱,應予非 難,另斟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本案遭竊之物亦經查獲 而發還被害人陳駿懋,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 偵卷第37頁),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 以被告前有相類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 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 卷第19至20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為本案犯行固取得前開財物,惟該等物品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松股 111年度偵字第32496號
  被   告 𡍼萬春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𡍼萬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凌晨0 時4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東區分駐所辦公室內,趁接受員警詢問之便,徒手竊取陳 駿懋放在抽屜內之辣椒水1瓶、密錄器1個(總市價新臺幣375 0元),得手後藏放在隨身之背包內。嗣經警完成筆錄製作解 送分局時搜身而查知上情,並扣得辣椒水1瓶、密錄器1個( 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𡍼萬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駿懋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 照片、蒐證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物業 已合法返還被害人,被告已無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之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化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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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