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1年度,1911號
TCDM,111,中簡,1911,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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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27674、31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景美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貓幸福時刻木天蓼蟲嬰果實(40克)參包、冷凍乾燥小零嘴(海味)-澎湖丁香魚(30克)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景美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一、 ㈠「木天寮蟲嬰果實」應更正為「木天蓼蟲嬰果實」、犯罪 事實一、㈡「於110年12月29日上午8時36分許」應更正為「 於110年12月29日上午7時5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上 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以正常途徑獲取所得,竟任意 竊取他人放置於貨架上之商品,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守法觀 念顯有不佳,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 部分,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考(見偵31171 卷第55頁);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已至該全家超商 結清其所竊取物品之款項,告訴人亦表明同意檢察官給予被 告職權不起訴處分等情,有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刑事陳報狀在 卷可稽(見偵27674卷第31、51頁);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暨其所竊得之物品價 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竊得之貓幸福時刻木天蓼蟲嬰果實(4 0克)3包、冷凍乾燥小零嘴(海味)-澎湖丁香魚(30克)2 包,均屬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且俱未扣案,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竊得之火腿玉米濃湯3包、港式酸辣 湯1包、極酷嗆涼口香糖重量包2包、潔淨超值包口香糖2包 、金莎五粒裝巧克力1包,亦屬被告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 惟被告事後已結清該等商品款項,業如前述,是認被告此部 分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償還予被害人,故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攝股 111年度偵字第27674號
111年度偵字第31171號
  被   告 王景美 女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景美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 竊盜行為:㈠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下午3時28分許,在臺中 市○○區○○路0段00號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老地方公司 )天津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貓幸福時刻木天寮蟲嬰果實 (40克)3包(價值計新臺幣【下同】465元)及冷凍乾燥小 零嘴(海味)-澎湖丁香魚(30克)2包(價值計560元)得 手,僅至櫃檯結帳其餘商品即離去。嗣經該寵物店主管李佳 玲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 獲。㈡於110年12月29日上午8時36分許,在臺中市○○區○○○街 00○00號全家超商太平永益店,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火腿玉 米濃湯3包(價值150元)、港式酸辣湯1包(價值50元)、 極酷嗆涼口香糖重量包2包(價值158元)、潔淨超值包口香 糖2包(價值158元)、金莎五粒裝巧克力1包(價值63元) 得手,藏放入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離去。嗣經店長李雅惠 發現失竊而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
二、案經老地方公司委任李佳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李雅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111年度偵字第31171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景美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佳玲於警詢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17張、被告本案僅結帳其餘商品之電腦交易明細照片1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111年度偵字第27674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景美於警詢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李雅惠於警詢之指證 全部犯罪事實。 3 員警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監視錄影擷取翻拍照片14張、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 開2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上開被告2 次竊盜取得之商品,均係其犯罪所得,惟犯罪事實一㈡所竊 得之商品,因被告已賠償被害人損失,有電子發票證明聯及 刑事陳報案影本各1紙在卷可參,是就本件犯罪所得部分, 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犯罪事實一㈠所竊得之商品 並未扣案,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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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