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3號
TCDM,110,附民,33,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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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羅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元禧律師
被 告 李依蓮
俞光隆
劉守國

林陳瑪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52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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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