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111號
TCDM,110,原訴,111,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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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王溏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世銘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原
訴字第11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溏檒所有之iPhone SE及iPhone XS Max手機各1支(下稱本案扣押手機),因被告陳世銘等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扣押在案,因該案已判決確定不起 訴,亦未經諭知沒收,爰依法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 第1項定有明文。而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 有審酌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99 年度台抗字第87號裁定參照)。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 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 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 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 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 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可 參)。
三、經查,被告陳世銘葉家泓巴上拔都張哲銘林俊瑋翁仲瑋、周家竑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1 11號),本院尚未判決,本案扣押手機與上開被告所涉犯行 之關聯性尚待釐清,聲請人遽認本案業已判決確定,且未諭 知沒收,進而聲請准予發還,已難認有據。又聲請人於偵查 中自承係被告陳世銘之女友(110偵33055卷二第140頁), 且2人同住於臺中市○○區○○街00號,可見2人交情匪淺,而被 告陳世銘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案,現經本院依法拘 提中,則本案扣押手機,隨訴訟程序之發展,仍有需要調查 之可能。為確保日後法院審理需要,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 事證調查之必要性,本案扣押手機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 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本案扣押手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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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