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何立
訴訟代理人 鮑惠娟
被 告 蕭家莉
陳語晴
陳宇軒
陳宇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