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告 鄭逸銘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律師
黃鈺玲律師
被 告 王心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
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000建號即門牌號碼澎湖縣○○市○○里○○0○00號建物(下
合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2分之1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房地地點、樓層、面積及屋齡相近
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每坪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
下同)116,000元【計算式:7,200,000元62.06坪≒116,017
元/坪,以116,000元計】,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
料附卷可稽;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190.62平方公尺,則
以上開單價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6,688,
856元【計算式:190.62㎡×116,000元/坪×0.3025坪/㎡=6,688
,856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茲以原告請求權利範圍2分
之1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44,428元【計算式
:6,688,856元×1/2=3,344,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
165元。
二、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
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陳報是否更正訴之聲明第1項(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範圍似為全部,與事實及理由欄所主張之權
利範圍2分之1不符)。
四、被告王心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