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陳順舟
陳順騰
吳淑娥(即陳順風之繼承人)
陳政群(即陳順風之繼承人)
陳曉均(即陳順風之繼承人)
被 告 陳順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淑娥、陳政群、陳曉均為原告陳順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順風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於民 國111年7月12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其 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及子吳淑娥、陳政群、陳曉均(下稱吳淑 娥等3人),均未於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定期間內向法院聲 明拋棄繼承,茲因吳淑娥等3人及被告均迄未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 命吳淑娥等3人為陳順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