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2號
PHDV,111,司聲,22,202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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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蔡銘泉
相 對 人 胡清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8,82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二、兩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6號判決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經查,本件聲 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 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820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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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